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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争规则的常见问题

即便是战争也有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不得攻击平民。要尽可能限制战争对妇女和儿童以及其他平民的影响。要对被拘留者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实施酷刑。

何为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旨在限制武装冲突影响的一系列规则。它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战斗之人(包括平民、医务人员、救援人员、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战俘或其他被拘留者),并对作战手段和方法(例如,某些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由一系列条约(主要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法组成。

国际人道法何时适用?

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除少数几项义务(如通过立法、开展国际人道法的教学和培训)须在和平时期实施之外,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之外并不适用。

国际人道法提供两种保护机制:一种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另一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政府武装部队与一个或多个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的战斗。适用的规则取决于相关局势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部分国际人道法规则即使在武装冲突结束之后,也仍然为其受害者(如被拘留者或失踪人员)继续提供保护。

谁受国际人道法的约束?

国际人道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冲突中进行战斗的各方,无论是政府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均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法。

日内瓦四公约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已得到全部196个国家的批准,使国际人道法成为了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体系。鲜少有国际条约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支持。对公约予以补充的是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制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2005年《第三附加议定书》(在红十字与红新月之外采纳新增标志——红水晶)。目前,《第一附加议定书》有174个缔约国,《第二附加议定书》有169个,而《第三附加议定书》有79个。

此外,习惯法能够填补条约不可适用或协定国际法不够完善所留下的空白,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就是如此。习惯规则对武装冲突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战俘包含哪些人员?

简而言之,战俘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手的战斗员。战斗员可以是正规武装部队人员,也可以是属于冲突一方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民兵、志愿部队人员或其他此类团体的人员。

少量非战斗员,例如医务人员、记者、供应商人和平民船员/机组人员,如果隶属于武装部队或获得特别准许,可伴随武装部队,也有权获得战俘地位。另外,在"民众抵抗"中自动拿起武器的平民也有可能成为战俘。战俘地位受到《日内瓦第三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制。

战俘有权获得何种待遇?

在整个拘禁期间,战俘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享有人道待遇。他们受到保护,免致遭受一切暴行、恫吓、侮辱及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战俘拘禁条件,包括住宿、饮食、衣物、卫生和医疗照顾。

战俘不得因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而受到起诉,但他们可能因涉嫌战争罪而受到起诉。对战俘的拘禁并非一种惩罚形式,而是旨在防止他们再次参与冲突。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探视战俘,以确保其待遇和关押条件符合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否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平民?

在武装冲突期间,平民也可能被剥夺自由。对被保护平民之拘禁,仅于拘留方之安全有绝对需要时方可施行。拘禁决不能用作一种惩罚形式。这意味着一旦必须拘禁之理由不复存在,就必须尽速释放被拘禁者。

被拘禁者必须被告知拘禁的理由,且必须能够对拘禁他们的决定提出质疑。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拘留条件,涉及住宿、饮食、衣物、卫生和医疗照顾等。平民被拘禁者必须获准与其家人通信。

平民被拘禁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得到人道待遇。国际人道法保护他们免遭一切暴行、恫吓、侮辱及公众好奇心的烦扰。他们的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以及政治、宗教和其他信仰有权受到尊重。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探视平民被拘禁者,以确保其待遇和关押条件符合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为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赋予哪些保护?

伤者和病者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任何需要医疗救护且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军人或平民。所有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不论属于何方,均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伤者和病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意味着他们不应受到攻击、杀害或虐待,各方必须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并保护他们免受伤害。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和收集伤者病者。简言之,冲突各方还必须尽速为其提供最好的照顾。优先治疗仅能基于医疗理由。

就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言,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二公约第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及习惯规则都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待遇做出了广泛规定;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言,相关规定见共同第三条、《第二附加议定书》习惯规则

武装冲突各方应为失踪人员和死者做些什么?

根据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防止人员失踪或与亲人离散。在有人员失踪的情况下,冲突各方必须努力澄清其命运和下落并与其家人沟通。

对于防止人员失踪和与家人离散,沟通是关键。例如,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登记被剥夺自由者并允许他们与家人通信。各方还必须记录与死者相关的所有可获得信息,并确保以有尊严的方式处理遗体。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各方还必须通过其国家信息局收集所有其控制下的被保护人(包括生者与死者)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中央寻人局

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查明失踪人员、离散人员和死者的下落,向家属提供信息,并促进恢复家庭联系。相关工作涉及搜寻、收集和撤出死者遗体,并在收到请求时协助将遗体归还家属。

即使在冲突结束后,国际人道法关于失踪人员的一些义务仍然适用。

如果发生占领,会导致何种情况?哪些保护措施适用?

根据国际人道法,占领是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种形式。当一国领土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视为发生了占领。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如一国同意外国军队在本国领土部署,则不构成占领。

除了为平民居民所赋予的一般性保护之外,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平民还有权获得旨在防止占领国侵犯的特别保护。《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部和1907年《海牙章程》以及习惯法规则均就相关保护作出了规定。

一般而言,占领法尽量在占领国的安全需求以及被占领国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占领国的责任包括管理公共财产、确保教育机构的运行、确保能够提供正常运作的医疗服务、允许开展救济行动,并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公正的人道组织开展活动等等。另一方面,占领国也拥有某些权利,其中包括可以在必要时对当地居民采取限制措施。

国际人道法对于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有何规定?

难民是指由于在原籍国有确凿理由惧怕遭到迫害而跨越国境的人。人们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成为难民,其中包括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原因。国际人道法保护难民,在他们身处发生武装冲突的领土上时尤为如此。除了为平民居民所赋予的一般性保护之外,难民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权获得某些特定保护。

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并未跨越国境但被迫逃离家园的人。国内流离失所者享有赋予所有平民的一般性保护。此外,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要求各方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为流离失所者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卫生设施、医疗服务及良好的安全和营养状况,并确保同一家庭的成员不致离散。

国际人道法规则如得到适当的遵守,还能够通过禁止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禁止毁坏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等规定,帮助防止流离失所。除为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所要求外,国际人道法禁止强迫流离失所。

国际人道法为妇女提供哪些保护?

在武装冲突中,妇女可能成为受害者、作战人员、旁观者,也可能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参与方。她们依据自身的身份,享有赋予平民居民或战斗员的一般性保护。国际人道法禁止基于性或性别的歧视。

妇女还因所受的限制而面临风险,并在面临性暴力等特定类型的暴力时,受到尤为严重的影响。国际人道法通过禁止对任何人进行强奸、强迫卖淫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等规定应对上述风险。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

此外,国际人道法为女性战俘和平民被拘禁者以及孕妇规定了具体待遇。她们所享有的特别保护及医疗和援助需求必须得到尊重。例如,不同年龄和背景的女性、男性、男童和女童会有不同的医疗需求,也可能会在获得平等照顾方面面临不同的阻碍。重要的是要将不同年龄和背景的女性和男性的视角考虑在内。

国际人道法为儿童提供哪些保护?

儿童在武装冲突中尤为脆弱。他们的需求也取决于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和是否残疾等因素。

儿童享有国际人道法赋予平民的一般性保护,并受益于特别保护。例如,他们必须获得与其年龄相符的食物和医疗服务,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国际人道法还禁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各方不得允许他们参与敌对行动。自愿应征入伍和强制招募的合法年龄取决于对一国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家都是《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将强制招募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年龄定为18岁,并规定被非法招募的儿童有权获得援助,以协助其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

一些国家已经批准了《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的原则和准则》(《巴黎原则》),该文件为被非法招募儿童的待遇和重返社会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国际人道法是否保护残疾人?

是的,国际人道法当然保护残疾人。如残疾人为平民或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则享有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保护。此外,早在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起草人就认识到,残疾人在武装冲突期间需要特别保护。国际人道法要求冲突各方对残疾人予以特别尊重和保护,例如在拘禁相关规则以及从被围困或被包围地区撤离方面。

对国际人道法和残疾人权利的当代解读突显了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和可能面临的障碍,以及他们在武装冲突环境中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在解释与平民行为相关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如采取可行预防措施的义务)时,也应考虑到这些具体的障碍和风险。

国际人道法是否包含有关酷刑的规则?

是的。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均绝对禁止。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相辅相成,为防止、惩罚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建立了一套全面的规则体系。 各国都认同一点:实施酷刑,毫无借口。此种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可使受害者在长达数年间饱受折磨。

规制敌对行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有关敌对行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旨在达成军事必要与人道考量之间的平衡,主要力图保护平民免受攻击和敌对行动的影响。

区分原则

武装冲突各方必须"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国际人道法禁止针对平民的攻击,还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即对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不加区分的攻击。

比例原则

国际人道法禁止可能附带使平民受伤害,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在敌对行动中,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附带伤害和损毁常常不可避免。然而,国际人道法通过明确规定在此类局势中必须如何平衡军事必要和人道考量,而对所允许的附带伤害程度加以限制。

预防措施原则

在进行军事行动时,应经常注意不损害平民居民、平民和民用物体。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鉴于无论军队何时实施攻击,均会导致伤害平民的重大风险,国际人道法对规划、决定或实施攻击者规定了详细的义务,并要求冲突各方保护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攻击的影响。

特别保护

多类人员和物体享有额外的特别保护。例如,如果堤坝与核发电站和在其附近的其他装置受到袭击,则须给予特别注意,以避免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在适用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情况下,甚至还施加了更加严苛的限制。

另外,下列人员和物体也享有特别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人道工作者和人道活动、环境、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文化财产。

根据国际人道法,拿起武器的平民是否会失去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

这要视情况而定。

国际人道法对平民的定义是既非国家武装部队成员,也非具有持续作战职责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亦非民众抵抗参与者的任何其他人员。

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外,平民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确定某人是否为平民;如果是,还需进一步确定该人是否直接参加了敌对行动。如对此存疑,则必须推定有关人员为平民,并保护其免受直接攻击。

为了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任何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必须在所有军事行动中通过佩戴可识别的符号,并公开携带武器,从而将自身与平民相区分。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布了《解释性指南》,就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概念相关内容的解释提出了建议。

冲突各方在进行攻击或防御时可以使用任何类型的武器吗?

不可以。

国际人道法从最初就力图限制武装冲突的影响。为达到这一目的,国际人道法通过一般性规则和限制或禁止使用造成不可接受之伤害的特定武器的具体规则,对武器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加以限制。

对武器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加以限制的一般性规则包括:禁止使用不分皂白性质的武器;规制敌对行动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保护平民);以及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也为战斗员予以保护)。

自19世纪60年代起,各国已就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武器达成一致,因为此类武器实际导致或可能会造成人道代价。禁止使用的武器包括爆炸性或膨胀性子弹(1868年)、膨胀性子弹(1899年)、毒气和窒息性气体(1925年)、生物武器(1972年)、化学武器(1993年)、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的武器(1980年)、激光致盲武器(1995年)、杀伤人员地雷(1997年)、集束弹药(2008年)与核武器(2017年);限制使用的武器包括燃烧武器(1980年)、杀伤人员及反车辆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1980年和1996年);针对战争遗留爆炸物(2003年)还有相关义务。其中许多武器如今也为习惯法所禁止。

所有武器,即使是未作具体规定的武器,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关于敌对行动的一般性规则。在发展或获取新武器时,各国必须进行法律审查,明确该武器的使用是否可能为国际法在部分或所有情况下所禁止。

最后,还应考虑的是武器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是否符合人道原则与公众良心要求。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何呼吁冲突各方避免在城市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

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如大型炸弹和导弹、非制导火炮和迫击炮以及多管火箭炮)在城市或其他人口密集地区使用时,即使是以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也会造成极为严重的人道后果。其中不仅包括直接影响(平民伤亡、民用物体遭到破坏),而且还包括间接或"衍生"影响(如由于关键基础设施遭到损害或破坏而导致基本服务遭到破坏)。

此类武器由于爆炸力强或缺乏精准性,且影响范围有可能远不止于所攻击的目标,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时要遵守国际人道法是极富挑战性的。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不适于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

自2011年起,尽管针对特定类型武器尚无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此类重型爆炸性武器极有可能造成不分皂白的影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呼吁各国和武装冲突各方避免在城市和其他人口密集地区使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整体、联合国秘书长、若干国家,以及国际与民间社会组织均发出了同样的呼吁。

"避险政策"指的是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不应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除非采取了充分的缓解性措施限制其大范围杀伤效果和由此导致的平民伤害风险。相关措施以指南和"良好实践"的形式体现,应早在军事行动开始之前就落实到位,并在人口密集地区开展敌对行动时予以忠实实施。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视频和报告。

对于向武装冲突各方转让武器有何规定?

武器和弹药能够广泛获得,且在转让方面监管不力,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代价。这助长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阻碍人道援助的提供,致使武装冲突久拖不决,并导致即使武装冲突已经结束,局势也长期处于动荡和暴力之中。

如果明显存在武器将被用于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风险,则各国必须避免进行转让。

为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的各国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通过采取风险减轻措施,为武器交付施加条件或暂令停止交付,或取消后续交付计划等方法,确保武器受让国尊重国际人道法。

此外,《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必须在对出口进行批准之前,评估受让国是否有可能使用所提供的武器、弹药或零部件实施或便利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人权法的行为。如果存在发生此等情况的巨大风险,则决不能批准出口。

根据国际人道法,仅仅依据一国为某交战方提供武器或军事装备的情况,是不能判定该国成为武装冲突当事方的。

如武装部队将医院或学校用作发起攻击或存储武器的基地,此类设施是否就会成为合法军事目标?

战争法禁止直接攻击学校等民用物体,也禁止直接攻击受国际人道法特别保护的医院和医务人员。话虽如此,但如果医院或学校对敌方的具体军事行动做出贡献,且其毁坏能够为攻击方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则有可能成为合法军事目标。而在对此存疑的情况下,仍然不得对其加以攻击。

医院仅在特定情况下失去其保护地位,其中包括医院被用作发起攻击的基地,用作武器库,或用于藏匿健全士兵/战斗员。面对此等行为,冲突一方在能够进行攻击之前,还需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即冲突一方必须提前发出带有时限的警告,而另一方则必须已经忽视这一警告。

一些国家批准了《安全校园宣言和指南》,旨在减少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的情况。

我们为何应担心武装冲突期间对文化财产的攻击?

历史纪念物、艺术品和考古遗址均属文化财产,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针对文化财产的攻击绝不只是摧毁了砖瓦草木,其本质是对我们的历史、尊严与人类本身的攻击。

根据战争规则,武装冲突各方必须保护并尊重文化财产。国际人道法禁止攻击文化财产或将其用于军事目的,除非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此外,冲突各方不得扣押、毁坏或故意损坏文化财产,且必须阻止针对文化财产的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

国际人道法是否保护环境,使其免遭军事行动的影响?

是的。自然环境属于民用性质。因此,自然环境中任何不属于军事目标的部分均受到保护民用物体之敌对行动一般原则与规则的保护。也就是说,各方不得对军事目标发起预期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过分损害的攻击。在开展军事行动时,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对环境的附带损害。尽管某些军事行动对环境的影响缺乏确凿的科学依据,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冲突方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在某些情况下为自然环境赋予特定保护。其中包括在选择作战手段和方法时适当考虑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可能会构成战争罪。

禁止将毁坏自然环境作为武器使用。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装冲突中保护自然环境的准则》

关于围攻的规则有哪些?

围攻战往往对大量平民造成严重后果。为保护平民,国际人道法制定了重要规则。

至关重要的是,必须允许平民从围困地区撤离。无论是围攻部队还是被围困部队,均不得违背平民意愿,迫使其留在围困地区。围攻只能专门针对敌方武装部队,向逃离围困地区的平民进行射击或攻击是绝对禁止的。

此外,各方必须遵守所有规制敌对行动的规则。必须经常注意在围攻一座城市,攻击围困地区的军事目标时避免伤及平民。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国际人道法还禁止将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作战方法。

与此同时,虽然临时撤离可能具有必要性,甚至符合法律要求,但不得使用围攻战术迫使平民永久离开某一地区。如果发生流离失所,无论平民是逃离围困地区还是被撤离,均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有关平民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避难所、充足的食物和医疗服务,能够使用个人卫生设施,所处环境安全(包括免于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确保家庭成员不分离。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2019年《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第23~25页。

网络战是否受到规则的规制?

是的。武装冲突期间的网络行动需要遵守既有的国际人道法原则与规则——而非处于"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关切在于,当今武装冲突中已经出现了网络军事行动,此类行动可能会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转,扰乱应急行动和人道应对工作,并破坏对平民居民而言至关重要的其他服务。

国际人道法对武装冲突期间的网络行动加以限制,和该法对武装冲突中使用任何其他既已存在或新近出现的武器及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限制是一样的。尤其是,民用基础设施受到现有国际人道法原则与规则(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攻击中的预防措施原则)的保护,免受网络攻击。另外,在武装冲突期间,禁止使用能够传播、并造成不分皂白之损害的网络工具。

国际人道法是否对信息战或心理战施加限制?

信息战或心理战历来是武装冲突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战或心理战的规模和速度大幅增长,波及范围显著扩大。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担心有人使用信息战或心理战的作战方法,造成困惑或伤害、在平民中散布害怕与恐惧的情绪,或煽动暴力。

国际人道法禁止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特定类型的信息战或心理战,如威胁使用武力;禁止使用政治宣传手段以获得被占领土上被保护人的志愿应募;更一般而言,还禁止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予以支持。信息战还必须遵守尊重并保护特定类别参与方(如医务人员和人道救济工作者)的要求。

自主武器会造成何种危险?

自主武器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选择目标并对其使用武力,亦即使用者并未选择具体要攻击的人员或物体。由于难以预计并限制此类武器所造成的影响,这会对平民造成风险,为遵守国际人道法带来挑战,使社会面临根本道德关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敦促各国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规则,禁止使用无法预测和攻击人类的自主武器,并严格限制所有其他自主武器的发展与使用。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立场》

对于有需求民众的人道准入是无条件的吗?

虽然依据冲突性质(非占领性质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占领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同,相关规则有所差异,但简而言之,规制人道准入的国际人道法框架由四个相互依赖的"层面"构成。

第一,武装冲突各方均须满足其控制下人口的基本需求。

第二,公正的人道组织有权提供服务开展人道行动,在相关人员的基本需求未得到满足时尤为如此。

第三,武装冲突期间开展的公正人道行动一般须得到冲突相关各方的同意。但即使如此,也不得任意拒绝同意。

第四,公正的人道救济方案一经同意,武装冲突各方以及非冲突当事方的各国应允许救济项目不受阻碍地快速实施,并为此提供便利。相关方可行使控制权,核实所运送物资是否确为所声称的救济物资。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人道准入相关问答及术语》(英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人道走廊和人道停火有何观点?

"人道走廊"是人道工作者等人员用来为敌对行动受害者提供救济或安全通道的地方。虽然国际人道法未就"人道走廊"这一概念作出规定,但上述规制人道准入和人道行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提供了参考框架。此外,各方必须将平民居民撤出战斗区,遣返伤者病者,转交死者遗体,并允许平民离开作战领土,除非不准平民离开是出于对其予以保护的需要或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

只要能让平民从暴力中获得片刻喘息,并允许他们自愿离开,前往更为安全的地区,冲突各方的任何倡议都是我们所乐见的。人道走廊必须在冲突各方的同意下进行周密规划、精心协调,并加以妥善实施。然而,人道走廊依其定义,在地理范围上存在局限,因而并非理想的解决方案。参与战斗之人必须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预防措施保护平民,且允许援助抵及需要帮助之人。

人道停火是经冲突各方达成一致,完全出于人道目的而临时暂停敌对行动的情况。人道停火通常针对特定时间与地区。

"人道停火"和"人道走廊"并非国际人道法的特定术语。但即使如此,国际人道法中也有相关重要规则,能够为与人道停火及人道走廊有关的探讨提供框架。在所有武装冲突中,各方都可达成协定,改善受冲突影响民众的处境,且需要遵循人道准入相关规则的指导。

国际人道法如何应对粮食安全问题?

冲突中反复出现的一项关切是严峻的粮食安全问题。国际人道法制定了重要规则,能够防止局势恶化,发展成为极端粮食危机。例如,冲突各方有义务满足其控制下之人口的基本需求。此外,国际人道法还特别禁止使用使平民陷于饥饿的作战方法——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可能会构成战争罪。

而且,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如粮食、农业区、农作物、牲畜、饮水装置和供应及灌溉工程, 都受到特别保护。不得对其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去效用。

同样地,尊重其他国际人道法规则,如保护环境、限制围攻,以及获得人道救济,都能在预防粮食危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如国家或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会导致何种后果?

要限制武装冲突的影响,遵守规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国际人道法要求冲突各方预防并制裁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制止其他违法行为。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国家必须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与伤害进行充分补偿;而对战争罪负责的个人则必须予以搜捕,并对其进行调查和起诉。

各国可通过其国内法律体系、外交渠道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实施相关规则。任何国家都可对战争罪进行调查和起诉;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由国际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联合国也可采取措施实施国际人道法。例如,安理会可迫使各国遵守其义务,或设立法庭,调查破约行为。

何为战争罪?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各国必须对被控由其国民或武装部队或者在其领土上实施的战争罪进行调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它们还有权在其国内法院对其他人进行战争罪的调查,无关犯罪人的国籍,也无关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普遍管辖)。

国际人道法要求实施或下令实施战争罪之人对其行为负责。就这一方面而言,国际刑法对国际人道法予以补充,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不同形式。

有些战争罪在所有武装冲突中均可适用,有些则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某些战争罪也称严重破约行为,会对各国产生额外的义务。

例如,以下行为在所有武装冲突中均构成战争罪:故意攻击未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抢劫;劫持人质;在属于宗教性质的物体或文物并非军事目标的前提下使其成为攻击对象;实施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待遇;征募儿童兵;实施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绝不参与任何战争罪罪证的收集工作,不参与战争罪的起诉;法院也不得强迫委员会出庭作证。

谁是负责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主体?

预防并惩罚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主要在于各国。国际人道法要求各国对严重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并于适当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这意味着各国必须已采取适当措施,在实施层面上将对违反国际人道法之行为的刑事制裁纳入各国国内刑法。如有需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可为各国就这一进程提供支持。作为对国内调查和审判的补充,在国际层面设立的刑事司法或调查机制,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可通过确保最为严重的罪行得到惩罚,增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支持各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认为这是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重要工具。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否参与战争罪调查?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长期以来明确不参与司法程序,也不会披露在开展工作时所发现的情况。参与调查或司法程序会严重损害我们力图与武装冲突各方建立的信任,并最终使我们难以接触有需求的民众。

然而,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确实认识到调查与起诉工作在防止有罪不罚、加强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应对武装冲突受害者苦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参与这些重要的进程,会严重削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开展的独特工作。其原因在于如果交战方认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可能在为日后的刑事诉讼收集证据,就有可能会拒绝或限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准入,尤其是对实际冲突地区、监狱和拘留场所的准入。

因此,针对可能存在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直接与冲突各方进行对话,分享我们的发现。对话均在保密状况下进行,使我们得以坦诚直言;但保密并不等同于沉默或默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首选方法是就被控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直接与相关负责方分享信息与发现。这一实践根植于一线的广泛经验,并已表明直接对话能够产生积极结果。

你们是否与国际刑事法院分享你们的发现?

无论是当前还是日后,我们收集的信息均不会与任何其他人员和机构分享,包括国际刑事法院。这一点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中得到承认,程序规则规定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享有不披露的特权,且其工作人员可免于出庭作证。我们确实在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问题,只是并未与其他方合作,也未采取公开措施,而是直接与冲突各方进行沟通。

何人能够使用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

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可用于两种不同的目的。

首先,标志可用于表明特定人员或物体依据国际人道法作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受到保护(保护性使用)。军医和平民医务人员及其医务运输工具和医疗机构均有权使用保护性标志。

其次,标志表示某人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亦即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工作,或某物体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所使用。这称为标志的识别性使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可在其所有人道行动中将标志用于保护性和识别性目的。

在用于保护性目的时,标志面积较大,仅为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图案,周边无其他文字。在用于识别性目的时,标志面积较小,并标有使用机构的名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CICR、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IFRC,或国家红会名称)。

无权使用标志之人使用标志的行为,或将标志用于上述两种目的之外的行为,均构成对标志的滥用。日内瓦四公约各缔约国须防止此类滥用行为,并采取措施应对已经发生的滥用行为。

对标志的使用制定严格的规则,旨在确保武装冲突各方信任标志会得到正确使用,确保各方不会攻击按照规则使用标志的人员或物体,也不会阻止其开展医疗工作或其他人道工作。

为何不宜扩大标志的使用范围,或鼓励创造或展示替代性标志?

所有平民和民用物体受国际人道法的保护,是由于其平民身份和民用性质。增加标志种类或扩大现有标志的使用范围可能会产生反作用,令人误以为人员或物体只有在展示出标志之后才能得到保护。国际人道法下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必须始终独立于标志的存在。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运输工具也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无论其是否展示标志。其所享有的保护取决于其专门履行的医疗职能;标志仅仅是此种保护的显著体现,而非赋予保护的手段。也就是说,医疗队无论是否展示标志,均受法律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展示标志的义务。事实上,冲突各方有时会决定不展示标志,在敌方系统性地不对展示标志的医疗队予以尊重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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