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关于战俘的十项重要保护

《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关于战俘的十项重要保护

《日内瓦第三公约》是战俘保护方面最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巨大苦难之时,它于1949年通过,为战俘增加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是一项伟大的多边成就。如今,《日内瓦第三公约》已获得普遍批准。 在本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务官员科尔杜拉·德勒格概述了《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战俘提供的十项重大保护,以及现今如何在《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修订版的基础上理解相关规定。
报道 2020-10-20

英文文章原载于法律与政策博客

作者:科尔杜拉·德勒格

过去70年,《日内瓦第三公约》一直帮助确保落入敌方之手的战俘获得人道待遇,其尊严得到尊重,挽救了无数生命。二战战后,数百万战俘遭受了恐怖暴行。1949年,人们汲取了沉痛的经验教训,起草了《日内瓦第三公约》,对1929年公约赋予战俘的保护进行了修订与扩大。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包含143项条款,比1929年公约多46条。鉴于此间20年中作战行为及后果发生了变化,人们认为有必要增加这些条款,并进行修订。经验表明,战俘的日常生活状况取决于对《日内瓦第三公约》一般规定的具体解释。

因此,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部分规定内容更加明确,使此前含义模糊的条款变得清楚易懂。享有战俘地位之人员的类别得以扩充,在某些条件下还包含属于冲突各方的民兵或志愿部队人员;监禁条件及场所有了更加准确的界定,特别是关于战俘之劳动,经济来源以及获得的救济;针对战俘提起诉讼时应提供的保障也进行了规定;同时,各方在实际战事停止后立即释放并遣返战俘的单边义务也得到确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的战俘探视工作是其职责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各方尊重《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得以见证《日内瓦第三公约》得到尊重时,能够对战俘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战俘的身心健康状况,面对逆境的复原力及其从监禁状况中恢复的能力,能够直接反映出拘留当局遵守《日内瓦第三公约》相关保护规定的情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上月发布了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修订版。新版《评注》不仅分析了过去数十年间,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的适用和解释在实践方面的发展演变,还将《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一版出版至今60年以来的法律和技术发展纳入考量,对《日内瓦第三公约》做出了全新解释。

下文概述了《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武装冲突中的战俘提供的十项最为重要的保护。

1. 人道待遇

处于《日内瓦第三公约》核心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必须始终保护战俘,为其提供人道待遇。必须保护他们免受暴力行为、威胁、侮辱、公众好奇心以及报复行为的烦扰。不得对战俘进行并非出于医学需要且并非服务于该战俘之利益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这项关键的保护规定,源自二战的惨痛教训。人道待遇这一总体原则在《日内瓦第三公约》的多项条款中均有体现,而且该原则必须成为解释这些条款的指导思想。

2. 尊重战俘人身及荣誉

给予战俘人道待遇也意味着,拘留国必须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其人身及荣誉。尽管一些落后论调仍多少影响着对这些条款的解释,但长期不变的理念是"应充分尊重每个人的自我价值感"。不仅必须允许战俘佩戴表明其军衔、国籍及军事功绩的徽章,还必须以符合其军衔及年龄、尊重其军事荣誉的方式对待他们;最重要的是,必须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不得侮辱其人格,并且支付相应报酬。

3. 平等原则和不加以不利区别的原则

所有战俘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尊重与保护,获得平等待遇。这不仅要求不得歧视某些战俘,还要求拘留当局履行义务,考虑并应对具体需求,在对待女性战俘、儿童战俘或残疾战俘等群体时更应如此。虽然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所使用的词语有些过时(如有关 "精神病" 的措辞),但它仍反映出时代的进步。例如,1929年公约仅要求,对于妇女之待遇 "应充分顾及其性别"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则补充规定,妇女应在一切情形下享有 "与男子同等之优待" 。如今,《日内瓦第三公约》的措辞根据适用对象及宗旨进行了解释,使人能够在对该公约进行解读时将各类战俘的具体需求纳入考量。

4. 讯问

战俘接受讯问时,仅须告以姓名、军衔、出生日期以及兵役编号。拘留国获得此类信息后,便可确定战俘身份,及其作为敌方武装部队成员的地位和军衔。这是一项重要保障,因为这有助于拘留国妥善确定战俘身份,防止其失踪,并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绝对禁止为获得任何情报而对战俘施以肉体或精神上之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

5.医药照顾

《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了一系列确保战俘获得其健康状况所需适当医药照顾的措施,而且全文都在强调身心健康的两个方面。此类措施包括进行月度体检、获得医疗服务等(如重症患者的特殊治疗),以及为残疾战俘提供专门的医疗机构。此外,还规定为传染病患者另设隔离病房,并实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措施,以确保战俘营生活条件清洁健康。对于身负重伤或患有重病的战俘,必须根据其预期复元的可能性和时间,直接将其遣返回其本国,或移送至中立国接受治疗。

6. 与外界的联系

《日内瓦第三公约》赋予战俘与家人保持联系的权利,允许战俘收发信件和邮片,接收包裹和集体救济装运物资,并严格规制对信件的审查和对装运货物的检查。此外,还应根据通讯领域最新技术发展,考虑向战俘提供更为现代的通讯手段。《日内瓦第三公约》加强了建立战俘情报中央事务所的义务(1929年公约已提出该义务),该机构的职责是收集、汇总有关战俘的信息,并转交至冲突各方。自1949年以来,中央事务所一直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责管理。

7. 获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的权利

拘留国必须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探视所有拘留战俘的场所,并在没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们单独面谈。拘留当局不得限制可以探视的场所和战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各方按照《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待战俘,满足其需求,并防止其失踪。为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通过中央事务所或依据其作为公正的人道组织提供服务的权利,向当局提供额外支持。

8.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拘禁战俘的目的并不是予以惩罚,而是防止被俘士兵进一步参加针对拘留国的敌对行动。因此,不得仅因参加敌对行动这一事实而起诉战俘。如果被控犯有某项罪行,战俘有权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对其进行公正审判,并享有所有基本司法保障。判决要产生效力,必须由进行审判的同一法院宣判,且必须遵照与审判拘留国武装部队成员相同的程序。

9. 教育与娱乐活动

拘留当局必须鼓励战俘参与文化、教育及娱乐活动。为此,当局必须提供适当之场所和设备,让战俘能够开展学习、演奏乐器、运动、游戏等活动,并特别注意提供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的机会。这项保护与人道待遇原则直接相关,因为它帮助战俘通过保持身心健康来应对在俘状况。拘留国必须始终尊重战俘的个人兴趣,不得强迫其参与宣传活动。

10. 释放与遣返

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回国,不得迟延,已受到刑事起诉或正在服刑的战俘除外。由于缺少正式的和平协定,二战结束后数百万战俘的释放工作迟延了数年。因此,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释放与遣返战俘的义务并不依赖对等原则,而且即使没有和平条约,该义务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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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第三公约》通过70年后,仍是战俘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体现出那个时代对人道待遇含义的进步思考,具有里程碑意义。直至今日,《日内瓦第三公约》仍十分重要,与新版《评注》提供的当代解释相结合,能够成为在武装冲突中保障战俘获得人道待遇的实用工具和宝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