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酷刑问题:是谁在实施酷刑?
2015年12月3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人道中心召开大会,试图解答以下问题:如何破解影响酷刑实施者的机制从而应对酷刑问题?此次会议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围绕"促进对法律的尊重"而召开的第三次会议。
专家组成员
- 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巴黎第八大学高级讲师,国际刑事法院专家弗朗索瓦丝·西罗尼(Françoise Sironi)
- 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政治社会学教授里卡尔多·博科(Riccardo Bocco)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医学顾问保罗·布维耶
主持人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羁押问题顾问索菲·巴尔贝(Sophie Barbey)
会议纪要
尽管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绝对禁止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这些行为仍持续存在。没有任何国家或社区能杜绝此类行为的出现或长期存在,因为人们常常因政治、安全、文化或宗教理由为其辩解或容忍其存在。由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行为产生的极端暴力是对人类尊严无法容忍的侵犯。酷刑受害者往往受到严重、甚至难以恢复的身心伤害,需要较长的康复期和社会再融入过程。
打击酷刑需要不懈努力,并尽可能地在预防、应对和规范层面同时行动。当局应确保有关预防和规范行动的可持续机制到位,同时,为依法禁止和制裁酷刑,只要还存在酷刑及其它虐待行为,处理和减轻受害者苦难也同样重要。这样有助于受害者构建未来、防止暴力循环。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各种虐待行为,尤为重要的是,要确定行凶者的身份、促使其实施此种行为的原因以及行凶者在所属体系中的地位。显然,决不应免除其对所实施行为负有的道德或刑事责任。而且,着眼于酷刑实施者而不是受害者,并不意味着要降低照顾受害者的重要性。正如苏菲·巴尔贝所述,帮助他们"重建生活和未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抑制暴力循环。"
为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邀请了三位专家,探讨酷刑实施者的形成原因、防范实施酷刑的策略,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人道组织与主管机构为应对和处理此类现象可采取的行动。此次会议的目标是重点强调以下人员所开展的工作:心理学家和心理治疗师弗朗索瓦丝·西罗尼,她的研究范围包括红色高棉政权S-21监狱负责人康克由(别名杜赫)等反人类罪犯;里卡尔多·博科教授,他(与乔纳森·奥斯丁合作)的研究项目《酷刑跨国研究》探讨消除酷刑实施者外部成因的防范措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医学顾问保罗·布维耶,多年来,他探视被剥夺自由者,积累了丰富的人道工作经验。
每位专家组成员必须回答的问题是:
如何破解影响酷刑实施者的机制,从而应对酷刑问题?
酷刑实施者是如何形成的?
在弗朗索瓦丝·西罗尼看来,没有人天生就是酷刑实施者。这些人并非千人一面,也没有已知的精神心理特点。他们也并非生性变态残忍,这一倾向是在其工作中后天形成的。因此,通过审视这类人群的个人历史、集体历史和地缘政治因素对他们的影响,可以揭示出这些人共同的生活经历和特定的心理特征(这就是弗朗索瓦丝·西罗尼在其针对反人类罪犯的治疗工作中开发出的'地缘政治诊断'法)。
酷刑实施者形成过程的共同特征在于独特的童年经历或后期创伤。心理创伤可能是由于幼年教养过于严格或自我意识深度创伤(例如被羞辱、人格受辱或感到自卑)。这些创伤可能与个人成长经历或集体发展历程有关。后者包括属于遭排斥的群体、暴力强迫"脱离自身文化"(内部或外部文化客体遭到攻击)的经历以及不同文化接触时在文化融入方面遭遇的困难、冲突或失败经历(例如由移民或长期后殖民状况所造成)。但是,暴力脱离自身文化的过程并不必然导致酷刑实施者的形成。信奉宗教、某种精神信仰,或遵循强大而内化的(而非僵化或教条的)基本人道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复原,并防止因心理堕落而实施酷刑。
但对于没有此类复原力来源的人们来说,这些伤痛和创伤经历是未来实施致命暴力行为或酷刑的根源。在此种情况下,心理创伤受到严重压抑和否认。此时会发生人格分裂,自我的另一部分通过得到认可(例如,给予其外部激励的领导的认可)或实施报复而寻求生存和胜利。这部分人格被招募者利用,通过三个阶段促成酷刑实施者的形成:1. 培养并利用对象已有品质特点(如顺从、坚强、勇敢);2. 残酷地打破对象的初始身份,以破坏其现有关系和效忠关系(例如,迫使他们违背文化禁忌或性禁忌);3. 通过仪式(如纹身或血契)为其建立或赋予新身份,建立与新团体的强烈归属感。这一过程积极地训练他们放弃同理心能力,以及为了追求集体目标而放弃个人身份。训练对象会对体系完全顺从,他们的心理功能与其当下所属的群体或体系完全相同。为了维持自我心智的存续,酷刑实施者必须进入一种否认、危险、极端的抗拒和自我辩解状态。这些防御机制通过某些特点得以显现。正如保罗·布维耶所言,"平淡、骇人听闻的言论,否认事实,淡化行为,轻视责任,以道德借口进行合理化辩解,甚至指责受害者。我们注意到班杜拉(Bandura)所说的'道德推脱'机制,或者简单地说,使其失去人性的言论。"
资料来源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问题的政策, 2011年6月9日经大会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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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评论:酷刑》,第867期,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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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境地中的人道关怀和点滴小事》,保罗·布维耶,《红十字国际评论》,第888期,2013年
- What does the law say about torture?,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资讯中心,2011年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行为的定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网站,2014年
作为对这种心理学方法的补充,里卡尔多·博科希望找出更广泛的各种社会机制,这些机制共同影响未来酷刑实施者的形成。对于弗朗索瓦丝·西罗尼描述的过程,里卡尔多·博科称其为"充满意向性的环境",特点在于其教育体系崇尚暴力("毒害性教育")、"去个体化"和二元对立(只有好坏和敌友之分)。但是,对于在"没有意向性的环境"中出现的酷刑实施者,我们该如何解释?在这种环境中,酷刑并未被积极视为抑制政治异议和扼杀反抗的策略。里卡尔多·博科和乔纳森·奥斯汀(Jonathan Austin)认为,酷刑实施者的形成需要三个因素,即使在要求实施酷刑的领导或体系不存在时也是如此。
首先是"情境性因素",即激发报复意图的创伤经历(如所属部队遭大批屠杀的士兵在审问犯人时会变得十分暴力)或是与被拘留者缺乏沟通(如语言障碍导致情绪受挫)。关于拘留环境,保罗·布维耶提到了其它会增加酷刑发生可能性的情形:含糊其辞的规定、模棱两可的信息、孤立的机构或团队、宽松的道德标准、不了解进而蔑视被拘留者的文化、历史和传统。第二,是"物质因素",即是否有可用于实施酷刑的设备(如火器、泰瑟枪、某些类型的手铐)。第三,通过不同书面或视听传播手段"传播酷刑知识"(里卡尔多·博科提及1966年的纪录片《阿尔及尔的战争》,这部纪录片意图揭示阿尔及利亚战争的残暴,但最终却被很多人用于学习酷刑,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
是否有可能让酷刑实施者恢复人性?
对于临床医生弗朗索瓦丝·西罗尼来说,在酷刑实施者实施不法行为多年之后对其进行心理治疗"不只是出于人道考虑,更多地是为了预防:我们必须拆除这些滴答作响的定时炸弹"。他们所实施和内化的暴力行为的长期影响可能在几年后爆发,并通过家庭暴力、虐待、社会排斥、酗酒或虚无主义和病态神秘主义表现出来。
这些酷刑实施者的行为有违人类良知。是否有可能使酷刑实施者恢复人性、将其从成为酷刑实施者时的"精神死亡"中拯救出来?弗朗索瓦丝·西罗尼和保罗·布维耶对此意见一致:认为是有可能的,这需要帮助酷刑实施者发展共情能力、进而恢复人性。弗朗索瓦丝·西罗尼的方法需要解构酷刑实施者的形成过程。为此,临床医生必须找到酷刑实施者心理中被压抑和否认的部分——仍具人性、受到创伤的部分——并帮助其重新显露。处理实施酷刑问题中,医生必须依赖其自身的人性和同理心,并投射到缺乏同理心的患者身上:这种移情关系会产生一种实验性的(即由情境引起的)分裂,因为临床医生同时存在于自己的人性和酷刑实施者的非人性中。
我们必须牢记......人性,以此名义进行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和有价值的。
通过治疗师自身统一感的模仿投射,酷刑实施者的分裂感或许会有所减弱。酷刑实施者的人性也许会再度显露,但并非总能如此。这一心理发展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是,当酷刑实施者能够接纳"自我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当酷刑实施者认可自身内部矛盾和模糊的存在,且未产生心理失调时。这种认可标志着脱离分裂状态的可能性,需促使这种认可意识逐渐具有持续性。认可自我的多样性使接纳世界的多样性成为可能。
如何防止酷刑?
虽然有些酷刑实施者有可能在实施酷刑后重新获得部分同理心和人性,但如何才能从一开始就防止他们实施此类行为呢?里卡尔多·博科描述了某些警察部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构建一个'符合道德的'环境。这会影响情境性因素和物质因素。"他以审讯中为防止审讯人员实施虐待行为而使用的预防设备为例,如摄像机、双向镜和录音系统。但是,应对酷刑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透过现象表面审视其内在形成机理。
保罗·布维耶强调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首次探视被关押者、100余年以来为防止酷刑所作出的贡献。与外界隔绝的羁押场所极易滋生虐待行为,尤其是在武装冲突期间关押弱势群体或敌方阵营成员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与酷刑受害者和酷刑实施者私下进行保密会谈,有时甚至是在实施酷刑的场所进行会谈。"我们会记录有关虐待的指控,并将其列入提交给当局的保密报告中。这将成为保密对话、以期改善羁押条件并结束各种形式虐待的基础。"
这项工作......一直在幕后进行,但它是武装冲突中支持人性的力量,对防止酷刑至关重要。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籍以开展拘留相关工作的道德框架是明确而完善的。 它建立在人道原则和四个《日内瓦公约》(特别是共同第3条)的基础之上,由5项原则组成:1.人道:要求无条件无差别地尊重个人及其尊严;2.无条件禁止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暴力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3.司法,仅依这一原则即可对违法者进行审理、判刑和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4.照顾脆弱人群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特指对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者负有责任;5.与主管当局就羁押条件和被拘留者待遇问题以及需采取的措施进行双边保密对话(这种对话的基础是,相信另一方也拥有上述部分人道价值观)。
因此,保罗·布维耶表示:"尊重所有人,重申任何情形均禁止暴力,建立道德和法律框架,具有强大的人性化潜力。"
媒体报道(法语)
- Alain Jourdan. Tribune de Genève. "Lutter contre la torture, un autre défi pour le CI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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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édéric Koller. Le temps. "Dans la tête d'un tortionn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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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tes fréquences. RTS. "Les nouveaux tortionna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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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ue d'esprit. RTS. "La torture: la gangrène des conflits actu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