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际人道法来保护儿童
在武装冲突中,儿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虽然他们受到法律保护,但仍不断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征召入伍。儿童常常与家人分离,被赶出家园,遭到杀戮,受伤致残,受到性虐待或其他方面的利用。 战争中的儿童可以作为平民或战斗员得到国际人道法的一般性保护。但考虑到他们在武装冲突中的特殊需求和极端脆弱性,还有一些条款为其提供特殊保护。 …
在武装冲突中,儿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虽然他们受到法律保护,但仍不断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征召入伍。儿童常常与家人分离,被赶出家园,遭到杀戮,受伤致残,受到性虐待或其他方面的利用。 战争中的儿童可以作为平民或战斗员得到国际人道法的一般性保护。但考虑到他们在武装冲突中的特殊需求和极端脆弱性,还有一些条款为其提供特殊保护。 …
在过去60年中,平民一直是战争的主要受害者。因此,武装冲突期间对平民的保护成为国际人道法的基石。这种保护还包括保护平民的公共和私有财产。国际人道法还确定并保护特别脆弱的平民群体,如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 …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作为对国内法院的补充,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推动国际管辖体系的发展,来审判那些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这一体系主要倚重两个方面:一是战后设立的特设法庭和其他国际法庭;二是新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互为补充。然而,它们是不同而且相对独立的,战时法(或国际人道法)规制作战方法而诉诸战争权则涵盖战争的起因。人权法和难民法则与国际人道法有重合的地方。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国际人道法仅在武装冲突中适用而人权法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适用。 …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一事件此表示欢迎,认为这是确保战争罪、反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不再免于惩罚的重要一步。 140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创始人之一古斯塔夫·穆瓦尼耶首次提出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但直到联合国成立时,国际社会才开始考虑这一建议,并且到1998年才真正决定付诸行动。 …
自现代国际体系发端之初,国际法庭就一直存在,旨在解决国与国之间、有时是国家与其他国际参与方之间的分歧。然而,大体是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才设立了针对个人刑事案件的特设法庭来审理主要的国际罪行,即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不同但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它们都关注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适用而人权法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适用。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它们在适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国际人权法允许一国在面临紧急局势时中止某些人权。国际人道法却不能中止(《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
国际人道法或战时法是规制作战方法的法律。国际人道法是纯人道的,它努力限制战争所造成的苦难,不涉及诉诸战争权所涵盖的有关战争合法性、理由或预防等问题。 战时法与诉诸战争权之间的明确区分出现时间相对较晚。二战结束十年后,这些术语才逐渐在有关战争法的辩论和文章中普遍起来。它们包含的概念在之前的法律辩论中当然也出现过,但这些术语的使用并没有明确区分。 …
《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战俘提供了广泛的保护。该公约界定了战俘的权利,并制定了有关战俘待遇与最终释放的详细规则。国际人道法也保护其他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保护战俘的规则是明确而具体的。1929年《日内瓦公约》首次对这类规则进行了详述。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之后,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对这些规则进行了补充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做了同样的工作。 …
根据国际人道法(有时也被称为"武装冲突法"或"战争法"),大多数在和平时期被称为"恐怖主义"的行为,都不得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人道法既适用于正规武装部队,也适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发生在其他局势下的恐怖主义行为会受到其他法律体系的约束,特别是国内刑法的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