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

21-08-2003

候选人群;表彰对象;如何申请;南丁格尔奖章规则。

  候选人群

  • 合格男女护士以及
  • 男女志愿护理工作人员,他们应是某个国家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会员,或者其附属医疗护理机构的积极分子及长期助手。

表彰对象

奖章可以颁发给前述人员中在平时或战时做出如下突出成绩者:  

  • 具有非凡的勇气和献身精神,致力于救护伤病员、残疾人或战争与灾害的受害者;
  • 在公共卫生或护理教育方面做出模范工作或富于首创精神。

如何申请

如有望获得奖章的人在实际工作中牺牲,可以追授奖章。

奖章每两年颁发一次,于5月12日颁发。在颁奖前一年的9月初,各国红会总会将申请表提交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由各国红会总会推荐并提交候选人名单。

南丁格尔奖章规则

第26届国际大会被推迟后,1991年11月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南丁格尔奖章规则的修订版。

修订文本重新定义了奖章颁发的标准,不再对从事同一职业的男性和女性进行不利区分。实际上,在规则修订之前,只有女性可以获得南丁格尔奖章。

1992年1月31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修订后的规则提交给《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批准,并请各缔约国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缔约国对此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规则的修订。

在最终期限结束前没有任何缔约国提出异议,因此修订后的规则于1992年8月3日生效。

 

新规则如下: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规则 

 
代表大会(1991,布达佩斯)通过

第一条

根据1907年在伦敦举行的第八届红十字国际大会的建议和1921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九届国际大会决议,为纪念弗洛伦斯•南丁格尔的改善伤病员护理方面做出的伟大而优异的成绩,各国红十字会捐资设 立一项基金。

基金的收益,将用于颁发一项定名为弗洛伦斯•南丁格尔的奖章,以表彰弗洛伦斯•南丁格尔用其毕生精力为所从事的工作的奉献精神。

第二条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可颁发给合格的男女护士,也可以颁发给男女志愿护理工作人员;他们应是某个国家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会员,或者其附属医疗护理机构的积极分子及长期助手。

奖章可以颁发给前述人员中在平时或战时做出如下突出成绩者:  

  • 具有非凡的勇气和献身精神,致力于救护伤病员、残疾人或战争与灾害的受害者;
  • 在公共卫生或护理教育方面做出模范工作或富于首创精神。

如有望获得奖章的人在实际工作中牺牲,可以追授奖章。

第三条

奖章将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提名予以颁发。

第四条

奖章系镀银的。正面有弗洛伦斯•南丁格尔肖像及“纪念弗洛伦斯•南丁格尔,1820至1910”的字样。反面周圈刻有“永志人道慈悲之真谛”,中间刻着奖章持有者的姓名和颁发日期。

由红白相间的绶带将奖章与中央饰有红十字的荣誉牌连接在一起。

同奖章一道颁发的还有一张羊皮纸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

在每个国家,奖章应由国家元首或红十字会会长直接颁发,也可由他们的代表颁发。

颁发仪式,应具有与所授特殊荣誉相称的隆重程序。

第六条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每两年颁发一次。

每次颁发不得超过50枚奖章。

如因战争蔓延的特殊情况,有一次或多次奖章未能颁发,在随后几次颁发的奖章枚数可以超过50枚,但其总数不得超过正常颁发的数量的总合。

第七条

颁奖前一年的9月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应向各国红十字会总会寄发通知和申请表格,要求他们根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他们认为有资格获得奖章的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各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考虑了所有必须的条件和意见后,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他们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和资历。

为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进行公正的挑选,候选人名单应附有一切相关的资料,证明根据第二条所规定的标准颁给奖章是正确的。

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必须发自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总会。

各国红十字会总会可提出一份或多份申请,但没有必要每次颁发都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连同支持申请的理由,必须在颁奖当年3月1日前寄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在该日期后寄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申请,除非涉及下一次的颁奖,均不予以考虑。

第十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留完全自由选择的权力。如果已提交的申请人资格不值得享受这种殊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限制预定要颁发的奖章的总数。

第十一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在弗洛伦斯•南丁格尔诞辰纪念日即5月12日,发出通函知照各国红十字总会获奖者名章。

第十二条

1991年布达佩斯代表会议通过的本规则,取代所有以前有关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的诸项规定,特别是第九届国际大会(1912年,华盛顿)的章程,1913年12月24日的章程以及第十届大会(1921年,日内瓦)、第十三届大会(1928年,海牙)、第十五届大会(1934年,东京)、第十八届大会(1952年,多伦多)和第二十四届大会(1981年,马尼拉)对规则所作的种种修订。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