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战俘的常见问答

有关战俘的常见问答

报道 2022-06-01

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大部分时间里,于武装冲突期间落于敌手的战士都成为俘虏。此类人员被称为战俘,因与敌人有关联,且往往在战时敌对状态下被俘,故而历来极易遭受虐待。幸好,随时间推移,战俘地位已发生重大演变——士兵被俘后或遭处决,或受奴役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

自19世纪起,为改善战俘待遇,已开展多项工作。之后在1929年,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为保护战俘所达成的协议,各国通过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这是首部专为保护战俘的多边条约,也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的前身。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践证明1929年公约能够有效保护落于参战国之手的被俘战斗员;因而在1949年,新的《日内瓦第三公约》旨在加强这一保护,并使其成为普遍性保护。该公约是战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为战俘的保护树立了牢固的法律框架。

如今,世界各国均为《日内瓦第三公约》缔约国,该公约还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赋予特殊职责,在保护战俘的尊严与福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阅读下文,了解更多信息。

战俘包括哪些人员?

在大多数情况下,战俘是落入敌手的部队成员。关于有权获得战俘地位和待遇的人员,请点击此处查看完整列表。

战俘地位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国家间的冲突)中得到法律承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时被称为“内战” )中并没有所谓的“战俘地位”。战俘地位由《日内瓦第三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进行规制。

对保护战俘而言至关重要的《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3条

(1)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之待遇。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因不法行为可导致其看管中之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而非为有关战俘之医疗、治牙或住院诊疗所应有且为其本身利益而施行者。

(2)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3)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1981年6月6日,塞浦路斯,拉纳卡机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25名身受重伤的伊朗战俘遣返回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两伊战争期间积极开展遣返战俘的工作。
1981年6月6日,塞浦路斯,拉纳卡机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25名身受重伤的伊朗战俘遣返回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两伊战争期间积极开展遣返战俘的工作。 Thierry Gassmann/ICRC

战俘有权享有何种待遇?

不得将战俘关押于牢房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禁闭(与刑事诉讼或纪律制裁相关的情况除外),但拘留国可以将战俘拘禁于营地中,防止其重返战场。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在整个拘禁期间,必须对战俘予以人道待遇和“人身及荣誉之尊重”。不得对其进行胁迫式审讯,国际人道法还就战俘拘禁的最低限度条件加以规定,涉及住宿、食物、衣物、个人卫生和医疗服务等问题。

战俘不得受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为保护其尊严和安全,不得公布其照片和个人信息。(如欲了解更多关于公众好奇心之烦扰的信息,请 点击此处。)

战俘营所处位置必须与战区保持安全距离。战俘应按其国籍、语言及习惯分组拘禁,并与同属于所服役之武装部队的其他战俘一同拘禁。其住处必须与拘留国部队之住处相似。

战俘必须能够与外界保持联系,尤其是与亲朋保持联系。他们有权与亲朋通过信件和通信与亲友联络,并接收个人包裹或内装食物、衣服或医药用品的集体装运物资。

战俘还有权寄出“被俘邮片”,即向家属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告知战俘命运和下落的邮片。

战俘必须在医疗方面获得充分照顾。重伤或重病战俘须立即遣返,其他需要医疗救治的战俘可由中立国收容。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战俘待遇的信息,见 《日内瓦第三公约》,尤其是第12条-第108条

战俘的关押时限有多长?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按照一般规则,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但依据战俘的身体状况、假释政策和各国之间的特殊协定等因素,有可能会提前释放。同样地,有些战俘可能会在战事结束之后仍被拘留,例如在其服刑的情况下就是如此。即使在冲突结束之后仍被关押,战俘在最终获释或遣返之前,也依然享有其在《日内瓦第三公约》之下的地位与保护。

战俘如可能有理由惧怕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遭到迫害、遭受酷刑或死亡,可拒绝遣返。不推回原则在此适用。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见《日内瓦第三公约》, 第21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5, 以及第118条-第119条

能否对战俘在法院进行起诉?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战斗员,亦即武装部队中除医务和宗教人员之外的人员,有权参加敌对行动;因此,在战斗员落于敌手(即成为战俘)之时,不得仅因其为本国作战就予以起诉。另一方面,战俘也可能因违反国际人道法,尤其是构成战争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而遭到起诉。

战俘被控犯下罪行时,有权依正当程序接受公正审判。在最终获释和遣返之前,他们不会丧失作为战俘的地位,并始终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之下的保护。

2002年8月,279名埃塞俄比亚战俘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保护下遣返回国。
2002年8月,279名埃塞俄比亚战俘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保护下遣返回国。 François de Sury/ICRC

在保护战俘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挥何种作用?

《日内瓦第三公约》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赋予权利,可进入所有可能关押战俘的地点,并与其进行面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拘禁营的探视有助于确保战俘待遇及其拘禁条件符合国际人道法。

《日内瓦第三公约》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规定的具体工作是收集并汇总关于战俘(包括死亡战俘)命运与下落的信息,并继续传递至各方与家属。这一制度通过明确落于敌手之人的下落,并以保有尊严的方式为其家属提供相关信息,有助于预防人员失踪。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拘留场所探视工作的信息,请 点击此处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所发挥作用的信息,请点击此处此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何时开始参与保护战俘的工作?

历史上首个此类机构——巴塞尔寻人档案局于1870年7月18日成立,亦即普法战争爆发仅仅3天之后。在这场冲突期间,该寻人档案局是面向战俘的信息和救济局。此后,在20世纪前半叶,每当大型冲突爆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会重新开设一个寻人局。其职责的核心始终相似:为战俘提供保护和救济。保护对象之后扩大至平民被拘禁者和流离失所者。例如,在一战和二战期间,寻人局记录了被拘留者的移送情况,调查了失踪人员的命运,并向拘留营地发送信件、派发救济物资包裹。

我们长期参与大型战俘遣返行动,尤其是在两伊战争或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战争结束之时。

"当国际性武装冲突爆发,逃至他地的民众发现自身处境任由交战国摆布时,日内瓦四公约就会全面适用。四公约对人道待遇的要求以及将谋杀、酷刑、残伤肢体以及一系列其他虐待行为定为国际罪行的规定,使其成为了反对残酷行为的堡垒,并重申了'即使战争也有限度'这一理念。"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拉明·马赫纳德(Ramin Mahn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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