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法如何适应新的发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该进程中起什么作用?

31-10-2002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国际人道法是各国通过编篡成典或根据实践发展而来的。这两个方法常常也会重叠。
 
国家中广为接受的惯例使习惯国际法具体化。也正是这些实践(有时是非政府组织(NGO)的活动)会促成国际法的成文。这些条文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形式。例如有的国家已通过了国内立法,间接或明确地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然而这一行动并非是广为接受的,于是就没有形成习惯法。1997年召开了相关的会议,制定了具体的公约,对所有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人道法发展中的作用:
 

  • 密切关注武装冲突的演变形式;
  • 组织磋商,以确定对新的规定达成一致的可能;
  • 准备将提交外交会议的草案。
  • 根据1956年准备的草拟条文,之后又参照60年代两次国际红十字大会和1968年德黑兰的国际人权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进行补充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
  • 196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2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提交该项主张;包括《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在内的与会者授权其执行,于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律师开始筹备工作;
  • 1971至1974年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织了数次讨论会,与各国政府、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交换意见,并定期向联合国提交进度报告;
  • 1973年在德黑兰举行的第22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研究了上述草案,并对工作成果予以充分肯定;
  • 1974年2月,瑞士政府作为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管者,在日内瓦召开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会议共分四个会期,于1977年6月结束;
  • 在该会议的最后一轮会期,第一附加议定书的102条条款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的28条条款,获得出席会议的102个国家全权大使通过。
国际人道法的促进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近期的发展  
以《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形成过程为例,正好可以说明人道法是如何从提出到通过的:
   
   
 
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国际人道法可能的发展做准备。因此,可以说它是国际人道法的促进者。
 
   
 
1995年10月,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禁止使用及转让具有导致永久性失明的特殊战斗功能的激光武器。议定书还要求各国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包括培训武装部队,以避免因使用其它合法激光系统而导致永久性失明。
 
关于地雷方面,1996年5月3日在日内瓦修正后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扩大了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参见第10页)的使用范围。此外,1997年12月3日至4日由121个国家在渥太华签署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全面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此公约还写入了清除地雷及援助地雷受害者的条文。
 
包含适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规则的国际人道法条约有《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5条及1976年12月10日《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它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然而,1991年海湾战争反映出上述规则其实鲜为人知而且有时并不严密。于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大会的鼓励及有关专家的协助下,于1994年开始草拟关于武装冲突时环境保护的军事手册和指南。
 
另一个近期的发展便是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手册》。这项工作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支持下,由人道法国际研究所开展。在1995年日内瓦举行的第26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议决中,其重要性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承认。
 
虽然《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禁止使用核武器,但国际人道法的一般规则(参阅第7页)依然适用于这些情况。规则要求交战各方在任何时候都要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并禁止使用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痛苦的武器。1996年,海牙国际法院重申上述规则在核武器方面的适用性。
 
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是国际人道法体系的另一项新发展。该规约在避免逃避惩罚及确保更好地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新法院将对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战争罪具有管辖权。虽然国际人道法已经制定过起诉战犯的责任,新法院的成立为其增添了一个执行工具。
 
最新的发展集中在限制作战手段上。2001年12月,《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大。此前,该公约仅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现在,第二次审议会议修订了该公约第一条,加入了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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