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国际人道法与中东地区冲突的升级
鉴于全球范围内存在众多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最近中东地区的冲突升级,下文旨在重申各方必须尊重的某些国际人道法重要原则和规则。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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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又称战争法,是一套规范武装冲突,包括国家及其他冲突方行为的国际规则。
国际人道法有别于规范国家间诉诸武力合法性的国际法体系,后者包括《联合国宪章》。
国际人道法涵盖多个层面,由规制武装冲突中不同方面和情况的各种规则组成。例如,该法对军事行动的开展方式规定了限制。许多规制敌对行动的规则都植根于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还有其他各类规则对受武装冲突影响人员的待遇作出了规定,包括那些落入冲突一方控制之下的人员——例如被拘留者或被占领领土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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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旨在规制敌对行动,即冲突各方之间的战斗行为: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各方(国家、非国家武装团体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必须在所有武装冲突(包括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遵守。某些类别的人员和物体,例如医疗队、医务运输工具及医务人员、对平民居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体以及含有危险力量的装置,享有额外且更高程度的保护(见下文关于保护民用基础设施的问题)。
规制敌对行动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武装冲突中发生战斗行为的所有情形:无论是在陆地(地面作战)、空中(空战)、海上(海战),还是在网络空间(网络行动)和外层空间。规制敌对行动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旨在保护平民居民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为此,国际人道法致力于在军事必要性与人道之间达成平衡,对冲突各方可能使用的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禁止和限制。
区分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必须始终在战斗员与平民之间以及军事目标与住宅、民用基础设施和环境等民用物体之间加以区分。各方仅可攻击战斗员,绝不得攻击平民;仅可攻击军事目标,绝不得攻击民用物体。不分皂白的攻击,即未按要求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攻击,或无法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攻击,或其影响无法按照国际人道法要求加以控制的攻击,也受到严格禁止。同样受禁止的,还包括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以及将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作战方法。
针对战斗员或另一军事目标的攻击必须尊重比例原则。这意味着禁止发动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会造成过分损害的攻击。换言之,只有在经过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平民伤亡和民用物体损失与预期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的情况下,方可对军事目标进行攻击。
预防措施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始终注意,避免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受到军事行动的影响。鉴于每次发动攻击都可能对平民造成重大伤害风险,国际人道法对策划、决定或实施攻击的人员规定了详细的义务。特别是,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
-查明(将予攻击的)目标是军事目标;
-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
-评估攻击是否有可能违反比例规则;
-在发现攻击会违反区分原则或比例规则时取消或中止攻击;
-就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有效的事先警告。国际人道法还要求冲突各方保护在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受攻击的影响。在城市中,军事人员和平民以及民用物体经常混杂在一起。对于在城市或其他人口密集地区参与敌对行动的各方而言,这种混杂在军事上和避免对平民造成伤害方面都带来了重大挑战。由于城市战以其特有的方式危及平民,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所提供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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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和民用物体受到免遭攻击的保护,不得成为攻击目标。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始终确保针对特定的军事目标实施攻击。这要求对目标的性质有合理的确定性,并采取持续的核查措施以达到这一目的。针对人员和物体的攻击,需要逐案进行个别评估。
就人员而言,战斗员(即国家武装部队人员——医务和宗教人员除外——以及非国家武装团体武装分支的成员)可以成为攻击目标,除非他们已失去战斗力(受伤、患病、遇海难、丧失行动能力、已明示投降意图,或因其他原因在敌方权力下)。平民应受到保护,免遭攻击,除非且仅在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期间除外。不具有军事身份或指挥职能的政治和行政官员属于平民,不得仅因其政治或行政职能而成为攻击目标。
就物体而言,民用物体受到免遭攻击的保护,只有军事目标才可成为攻击目标。军事目标是指那些因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对军事行动有实质贡献,且在当时情况下对其进行攻击能提供明确军事利益的物体。要构成军事目标,该物体必须与战斗行为密切相关。仅为战争提供支持(包括经济支持)的物体,不属于合法攻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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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平民提供基本服务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属于民用物体,因此保护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的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均适用。重要的是,这包括禁止直接攻击、不分皂白的攻击和不成比例的攻击,以及攻击中的预防措施规则和防止攻击影响的预防措施规则。(见上文“国际人道法如何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所产生的危险?”)
武装冲突期间,平民居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所需的重要服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这意味着中断一项服务会对其他服务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或衍生影响,导致多项服务中断甚至崩溃。例如,要确保提供用水和卫生设施、处理固体废物、使用冷链,就需要供电;医院的运作与食品生产和配送能力则取决于安全用水、卫生设施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预期会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很可能会影响到武器打击范围之外的大部分平民居民,而且在攻击发生后很长时间内影响仍会持续。只要这种伤害与攻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攻击时是可以合理预见的,那么这种伤害就与比例原则和攻击中的预防措施原则相关。
国际人道法还对某些类型的关键基础设施,特别是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务运输工具、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和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对文化财产,以及对自然环境,提供更高程度的特别保护。对其他不可或缺物体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也享有特别保护。特别保护制度各不相同,但通常包括免遭攻击以外行动的保护,即使此类物体构成军事目标,也仍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能源基础设施,即能够为平民提供能源的关键基础设施(如电力、燃料和天然气相关的基础设施网络),原则上也属于民用物体,因此不得予以攻击。只有当这些设施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时(例如,向军营供电的发电站),且在当时情况下攻击它们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时,它们才成为军事目标。禁止将敌方控制下某国或某地区的整个电网(或其他能源网络)一概或预先归类为军事目标。此外,国际人道法还禁止以削弱敌方经济能力为唯一目的而攻击能源基础设施,即使这些设施间接支撑其作战能力;同样,也不得以迫使敌方进入谈判、影响民众意志或恐吓政治领导人为唯一目的对其实施攻击。
在某些情况下,关键基础设施(及其他民用物体)可能同时用于民用和军事目的。此类所谓的“两用”物体,只要符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标准,即可成为军事目标(见上文“国际人道法如何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所产生的危险?”中对军事目标的定义)。然而,策划和决定攻击此类基础设施的人员必须考虑到攻击可能对平民造成的附带损害(包括对该物体民用用途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至少尽量减少附带损害,并确保不造成过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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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约和习惯法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大量针对开发和使用特定武器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70至86)。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武器的使用,无论是否被明确限制使用,都必须遵守规制敌对行动的所有原则和规则,包括针对直接攻击、不分皂白攻击和不成比例攻击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关于攻击中的预防措施的规则(见上文“国际人道法如何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所产生的危险?”)。
虽然国际人道法没有对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作出一般性禁止,但在此类地区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极有可能造成滥杀滥伤的后果。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更广泛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长期以来一直呼吁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国家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当事方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除非采取充分的缓解措施,限制其大范围影响和由此可能导致的平民伤害,否则就不应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此类武器。
2022年,已有90个国家通过了《关于加强保护平民免受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所造成人道后果影响的政治宣言》。这是首个要求各国等相关方审议其军事政策和做法的法律文书,并限制或酌情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而此种行为可能对平民造成伤害。如果执行得当,该宣言将显著减轻平民的痛苦,并加强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
为减少人类苦难,《武器贸易条约》禁止缔约国在明知《条约》所涵盖的常规武器、弹药和相关零部件将被用于实施战争罪或其他国际罪行的情况下,仍批准这些武器的出口、运输和其他形式的转让(第6条)。《武器贸易条约》还禁止缔约国在所提供的武器极有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或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情况下出口《条约》所涵盖的武器或其他物品(第7条)。某些区域性法律文书也基于人道理由限制武器转让,并要求进行此类评估。
所有国家,即使不是《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如果存在明显风险表明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将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则有义务避免转让。此外,武器转让国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其武器贸易伙伴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向当前武装冲突一方提供武器的国家,由于有能力提供或扣留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赖以实施的手段,因此可以被视为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方面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对转让附加条件、限制或暂停武器转让,是武器转让国在其权力范围内能够为预防和阻止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所采取的实际手段。进一步了解向武装冲突各方转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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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际人道法并未明文禁止或限制在军事领域使用人工智能,但该法确实对其开发和使用加以限制,并对人工智能集成到武器系统中或以某种方式用于作战的情况施加了严格的约束。因此,与任何新型作战技术一样,人工智能必须能够以符合国际人道法现有原则和规则的方式加以使用,且仅可在遵守这些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使用(见上文“国际人道法如何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所产生的危险?”) 。
在军事领域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不断发展并日益依赖的背景下,重申国际人道法义务约束人类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由人类确保其策划、决定或实施的攻击具有合法性,并且他们仍需对这些决定承担责任。这些评估包括攻击是否符合敌对行动的原则和规则,即区分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攻击中的预防措施原则,而这些评估工作无法外包给机器。
这并不意味着指挥官和战斗员不能或不应使用人工智能决策辅助系统等工具来执行诸如附带损害评估或计算弹药爆炸半径等任务。然而,此类输出结果应被理解为信息来源或计算指标,而非对攻击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所作的法律评估。因此,这些系统和工具的设计与使用必须旨在辅助而非阻碍或取代人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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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民用目的的数据中心,包括由私营科技公司提供的数据中心,均属于民用目标,不得将其作为攻击的对象。
特定的服务器或数据中心可能被用于存储武装部队收集的数据(包括情报),数据中心还可以提供运行武装部队所用人工智能模型所需的算力,或为人工智能决策辅助系统提供托管所需的数字空间。此类数据中心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成为军事目标,需要逐案分析。特定数据中心除构成军事目标且在构成此类目标时外,不得对其进行攻击。即使特定数据中心或其部分构成军事目标,仍须尊重比例原则和攻击中的预防措施原则和规则。适用这些原则和规则时,需要评估可预见的直接和间接平民伤害,例如对在数据中心工作的平民的伤害,以及对依赖数据中心维持基本服务正常运转的平民居民的伤害,并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以避免,并无论如何,尽量减轻此类伤害。(见上文“国际人道法如何保护平民和平民目标免受敌对行动所产生的危险?”)